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基础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发展基础教育。鼓励村(居)委会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