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价格、审计、监察、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