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基础教育投入来源: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省、市转移支付用于基础教育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中用于基础教育的部分;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收取的学杂费、保教费、借读费;
(三)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
(四)社会组织、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个人的捐赠;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基础教育投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