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挪用基础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挪用的基础教育经费,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