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基础教育学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基础教育学校收费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学期在学校张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禁止基础教育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