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不得因基础教育学校增加收入而减少应当拨付的基础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