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价格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