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涉及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职权及工作程序事项的法规;

(二)涉及法规案制定程序事项的法规;

(三)涉及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全局性的重要法规;

(四)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