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法规同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条文,需要修改的,由提案人提出修改法规案,包括提请审议的议案、修正草案和该修正草案的说明。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