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的备案、修改、废止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经济特区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