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事项;

(二)属于国家赋予汕头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具体化为经济特区法规的事项;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