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表决法规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拟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再对整个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