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表决法规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拟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再对整个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