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涉及重大问题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先表决该个别条款,如果该个别条款表决通过,再对整个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如果该个别条款表决未获通过,暂缓表决该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