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