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