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