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