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开法规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