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有关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