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