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