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