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