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可由提案人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该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将该法规案退回提案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