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可由提案人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该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将该法规案退回提案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