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修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废止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