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修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废止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