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建议提案人撤回该项议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