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法规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