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必须附带同等数量的起草该法规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本及主要参考资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