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法规案由提请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该法规草案的说明三部分组成。法规案应当由提案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法规草案的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过程;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分歧意见及协调结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