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起草法规,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公民的意见。

起草法规,必须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