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规起草的调研、论证,指导和督促法规的起草工作。提案人或者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