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审查、论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立法项目、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内容。

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报经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