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未按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