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未按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