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提交《立法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