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有法规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