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有法规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