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高新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安排。高新区新增的建设用地依法出让、划拨、出租。实行土地租赁的,租赁期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其土地收益除依法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高新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高新区统一规划。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