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或者通过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等形式,加快高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高新区规划,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