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高新区的实际,对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区域规划、详细规划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高新区区域规划、详细规划需局部调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