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境内外专家在高新区长期或者短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高新区管委会和所涉及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条件。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境,经批准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可以多次出入境制度。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