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报请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