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四)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五)车辆运载的货物拖刮路面;(六)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直接在路面上搅拌砂浆、混凝土;(七)其他损毁、污染城市道路或者妨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