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五)车辆运载的货物拖刮路面;

(六)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直接在路面上搅拌砂浆、混凝土;

(七)其他损毁、污染城市道路或者妨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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