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施工期间,采取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二)围挡挖掘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公示许可内容和交通组织方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三)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确需变更的,向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挖掘施工完成后,在许可期限内按照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回填并修复路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