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二)占用期满,恢复原状;

(三)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予以修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