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转让、出租;(二)占用期满,恢复原状;(三)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予以修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