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出现丢失、损坏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