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出现丢失、损坏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