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