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范围内的金河、白马河河道和苦竹林水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牌;

(二)倾倒垃圾;

(三)采石、采砂、采矿;

(四)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设置有碍防洪、泄水的设施。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