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范围内的金河、白马河河道和苦竹林水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牌;(二)倾倒垃圾;(三)采石、采砂、采矿;(四)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五)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六)设置有碍防洪、泄水的设施。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