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倾倒污水、粪便等;(二)晾晒物品;(三)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牵挂绳索和擅自张贴广告;(四)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