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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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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树搭建构筑物;

(二)设置商业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焚烧和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苗木;

(五)攀树、折枝、挖根、摘花(果)、采籽、剥损树皮。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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