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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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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焚烧垃圾、塑料、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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