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擅自占道经营、摆设宴席、堆放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沿街燃放鞭炮。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