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街道两侧及城镇河道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应当保持整洁文明,临街阳台和窗外不得吊挂、堆放和安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搭建有损市容市貌的设施。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